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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6月开始作为上家,收受下家王某某(已判刑)在东莞市**镇**村**巷**号**店内接收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结算提成。至今陈某某共收受王某某交来的投注约200期,共收受投注总额约25万元,获利约5000元。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巷**号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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