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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2********,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区域内实施6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21240元。

1、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新办公楼工地,盗走已安装的100米湘鹤牌铜芯电线和一些不锈钢材料。随后陈某某到么家坪汽车站附近找到正在摆车出租的被告人杨某某,租用杨某某的湘******号五菱牌面包车运输所盗财物至中方县汽车站附近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18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18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0元。

2、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工业园华晨电子科技办公楼,盗走室内已安装的金龙牌阻燃铜芯电线,共计13789米。得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开车来到现场,将所盗财物运回芷江县城。次日,杨某某驾驶其面包车搭载陈某某前往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56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30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8000元。

3、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华天雅苑小区3期工地14栋,盗走室内已安装的3200米金缆牌阻燃铜芯电线。随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装载所盗电线前往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27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18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4100元。

4、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号楼门面盗走6.5米恒飞牌阻燃电缆硬线和一些铝合金材料。得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装载所盗电线前往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37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18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20元。

5、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开元名都小区盗走已安装的9076米恒飞牌阻燃铜芯电线。得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装载所盗财物前往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70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20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41100元。

6、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体育馆综合楼,盗走己安装的三湘牌铜芯电线,共计450米。得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装载所盗财物前往何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得赃款4600余元,陈某某付给杨某某车费20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26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300元,从杨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93****。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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