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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6年12月8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8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从网上购买了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微信昵称“A证1330543****”(微信号:abc0543****)、微信昵称“A证1337133****”(微信号:A1337133****)、微信昵称“证1306100****”(微信号:abc388****)以及1337133****的电话与需要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制作假证的要求及价格后,按照对方要求联系微信昵称“全友家居(龙)”(待查)等人制作相应的假证件、假印章,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寄给对方,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款。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了:

1.持有人为孙某某、牛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局、河北省石家庄市**局等国家机关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权证32个。

2.持证人为苏某某、郭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惠民县**局、滨州市**局等国家机关的营业执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52个。

3.芦溪镇**会、滨州市滨城区**局等国家机关印章4个。

4.持证人为刘某某、鞠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大学、潍坊**学院等事业单位的毕业证书、收费票据等154个。

5.山东**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中国**中心、泸溪县**居委会、中国**协会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17个。

6.持证人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驾驶证、身份证44个。

综上,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88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71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44个,共计获利70700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涉案假证件、假印章统计表等书证;3.李某某、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且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华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U盘1个、手机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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