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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娟娟、陈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803号

被告人陈娟娟,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天津市蓟县**镇,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广德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街道**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4月16日至5月9日、2018年6月22日至7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4月2日至4月16日、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4日、2018年8月19日至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江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公司内,通过“**”网上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变相为其关联公司吸收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返利,年投资回报率为6.9%至10%。经审计,上述被告人吸收195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500余万元,投资人实际损失4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娟娟参与非法吸收资金54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非法吸收资金950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9500余万元,被告人江某甲参与非法吸收资金8500余万元。

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江某甲于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另有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公章、打印机等;2.书证:《关于金和所平台暂缓兑付的通告》、**公司单位人员信息汇总表、合作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彭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江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江某甲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林

2018年8月30

附:

    1.被告人陈娟娟、陈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

2.案卷材料5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2024万元,电脑31台、公章1个、打印机1台等涉案物品;

    6.冻结**公司在**公司的全部资金,冻结期限至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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