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娘壮,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职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抓获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4月9日上午,同案人陈某甲因查张某某房产证一事与陈某乙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当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均已判刑)等人的串招后到陆丰市**镇房管所商量“以先礼后兵的方法”报复被害人陈某乙事宜。同案人陈某甲又串招同案人邱某某、陈某庚、翁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葵(已判刑)等人携带猎枪等凶器到**镇陈某A的饭店吃饭会齐。至当天傍晚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己先到陆丰市**镇**村**路**号陈某乙家,找陈某乙论理并引起争吵,经陈某B劝解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先后离开陈某乙家。几分钟后,由同案人陈某丙、邱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翁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C等人持猎枪、钢管、刀等凶器一起返回陈某乙家对陈某乙身上开枪射击并殴打,对在场劝阻的黄某某(陈某乙之妻)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陈某乙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达五级;黄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致伤残达五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1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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