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于2019年8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王能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先后5次组织越南籍人员甘某甲、阮某甲、甘某乙等人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务工。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负责对上述越南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越南籍人员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同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组织越南籍人员甘某甲、罗某某、卢某甲等人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公司务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甘某甲等人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组织越南籍人员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等人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公司务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阮某甲等人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组织越南籍人员甘某乙、卢某乙、沈某某等人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公司务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甘某乙等人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组织越南籍人员梁某甲、梁某乙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公司务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梁某甲等人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5.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偷渡信息、联系蛇头、安排车辆接送等方式,组织越南籍人员梁某丙等人从越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并安排至**公司务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组织梁某丙等人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甘某甲、阮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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