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队**号。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夏园**街**号**房,用手掰开上述房屋的阳台防盗网,进入该房盗窃被害人林某某两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7648元)及现金人民币357元。
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街**号**房,通过攀爬防盗网逃生窗的方式,进入该房盗窃被害人江某某黄金貔貅一个、钻石戒指一只。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两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江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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