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街道****号,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林某某(另案处理)开始经营位于全椒县**镇**新城市广场**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来到公司上班。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林某某主要从事“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范某某开始在网上贷款消费,并且欠了很多钱。10月下旬,被害人范某某把欠钱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帮范某某借款还钱,并带着范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借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王某某帮范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一天1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22天之内还本金。范某某实际借款到手7000元,并给王某某打了一张1万元借条。事后王某某将1万元借条给了陈某某。

2.2018年11月13日,被害人范某某和王某某来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一万元利息一天100元。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范某某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陈某某,并让范某某在22天之内偿还本金,超期不还按借条上4万元要账。陈某某扣除当月5800元利息,范某某实际借款到手14200元。

3.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范某某和王某某又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2万元,利息还是一万元一天100元。陈某某让范某某打一张4万元借条给李某某后,让范某某在7天之内偿还本金,超期不还按借条上4万元要账。陈某某扣除1400元利息,范某某实际借款到手18600元。

4.被害人范某某和王某某**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期间,陈某某提出用王某某家的房屋做抵押贷款帮范某某偿还债务,费用不高。王某某同意后,陈某某和林某某提出从中套取范某某高额服务费,将来范某某家房屋再做抵押的时候,再套取一次高额服务费,并告诉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让王某某配合他们套取范某某25个点的服务费,王某某默认。陈某某通过林某某找到沈某某帮忙做房屋抵押,沈某某又介绍中介姚某某等人,经过一系列操作,王某某家房屋变成全款房后。姚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姚某某后,作为抵押,借款36万元给王某某。2018年11月16日在去过户的路上,王某某告知范某某做房屋抵押有25个点的服务费及一系列的其他费用。范某某认为费用太高就不愿意做了。被告人王某某又称不做抵押,就要还按揭款15万元,还有10到15个点的费用,范某某没有钱还只能做房屋抵押。当日房屋过户后抵押出来36万元,王某某还给中介18万元,支付过户费6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带着剩下的17.35万元与被害人范某某和沈某某来到**公司。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和被害人范某某算账,沈某某和林某某拿走3万元房屋过户抵押费和服务费,陈某某收取范雪健25个点9万元的服务费,剩下的5.35万元用来偿还范某某欠陈某某的借款:一张一万元借条、一张4万元借条和2018年11月15日范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3万。算完账后,被告人陈某某告诉被害人范某某还欠他2万元(范某某打给李某某的一张4万元借条)和2018年11月16日范某某又向陈某某借的1500元。范某某本打算用房屋抵押出来的钱用于偿还网贷,但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因急于偿还网贷,范某某又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复印范某某身份证后,陈某某让范某某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打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林某某,并直接扣除5天利息5000元,同时告诉范某某在5天之内偿还本金,超期不还按借条上5万元要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给了被告人王某某3000元好处费和被告人李某某500元好处费。

5.被害人范某某借款快到期了,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提出用王某某的车子做抵押贷款帮范某某来偿还欠款,并从中收取范某某高额的服务费。2018年11月19日王某某用车子抵押出来5万余元,王某某给了陈某某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扣除范某某1.5万元的服务费后,剩下的3.5万元用来偿还范某某打给李某某的4万元借条。

6.2018年11月20日和21日被害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被告人陈某某5000元、4000元;随后,2018年11月21日范某某又向陈某某借了300元。2018年12月左右,范某某姐夫胡某某害怕**公司的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帮范某某还账,问陈某某还要多少钱能清账。陈某某讲打给林某某的那张5万元借条超期,要按照5万元还帐,并给胡某某看了一张范某某打给李某某的4万元借条和一张范某某打给林某某的5万元借条,并向胡某某索要5.25万元,胡某某被迫陆续还给了陈某某5.25万元。

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等人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6.5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事实一起,涉嫌金额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事实二起,涉嫌金额9.5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诈骗他人财物16.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积极参加,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协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05503****。

2.案卷材料四册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