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三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如意,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2000元,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如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20日,李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为核心的走私团伙,组织、雇佣周某某、杨某某、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分别驾驶1号油船、2号油船、3号油船、8号油船、9号油船、99号油船,鸿盛88号油船、海丝5号船共519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人民币5.3716379765亿元。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如意的小巴船2次从李某某等人走私团伙处接驳走私柴油885吨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10.73859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如意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如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如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意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如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如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如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如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节
检察官助理 林胜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如意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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