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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06年8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6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7日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间,在苏州市吴某某、吴江区、姑苏区,采用溜门、插卡入室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7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28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组**村**号被害人金某某住处实施盗窃,后因惊醒金某某而未得逞。

2.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姑苏区**村**号被害人杨某某住处,采用溜门入室手段,窃得屋内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华为畅享9 PLUS 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吴江区**小区**号被害人潘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一楼楼梯边拎包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

4.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吴江区**村被害人冯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放在床头上价值人民币650元的VIVO Y3 手机1部。

5.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吴江区**村**号被害人邢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床头上价值人民币2024元的OPPO K5 手机1部。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至旁边被害人豆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桌上女士拎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元。

6.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电动车店二楼被害人刘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青色VIVO Y5S手机1部。

7.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价值人民币939元的绿色华为NOVA 5i PRO手机1部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色VIVO Y67A手机1部。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至**村**号被害人罗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屋内价值人民币472元的蓝色红米NOTE 7手机1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至**村**号被害人衡某某住处,采用插卡方式进入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788元的黑色华为P30手机1部。

事发后,部分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等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路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盗窃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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