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万州区****村,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没人,陈某某便使用铁棍撬门进入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多元和“软朝”香烟2包。

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物证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鉴证结论书;

7.DNA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张大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