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50号
被告人陈天虹,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0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天虹在位于本市九龙坡区的“**小区”**栋**号出租屋内,趁被害人欧某某上学离开该出租屋之机,将欧某某放于该房间衣柜内的价值人民币16675元的佳能6D224-70相机一套盗走,后销赃获利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天虹退赔被害人欧某某120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天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又经多次依法传唤无故拒不到案,后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材料、购买相机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1.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陈天虹的供述和辩解;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1.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材料;
1. 现场附近监控等视听资料;
1. 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天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天虹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天虹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电话1888378****;
2.一证通壹份;
3.案卷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