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493号
被告人陈天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告人陈天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天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小英,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天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天某,听取了被告人陈天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天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多次介绍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介绍昆山**模具有限公司、昆山*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柳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甲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3793.6元、347023.75,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人民币税额180722.16元、58992.05元;
2.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介绍昆山*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蒋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上海*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5113.4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4845.54元;
3.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介绍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蔡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2918.60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2902.71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天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3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司现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天某现取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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