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亚隆,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公寓**房。2014 年10 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 年6 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 年8 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海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宿舍**栋**房。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庄恢艄,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4日退查,同年9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过事先踩点,多次到海口市美兰区**大学校园(因疫情影响,学校封闭未开学),频繁进入**号、**号、**号学生宿舍等地点盗窃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显示器、主机、手机等物品。陈某某多次将盗窃所得物品“抵押”给被告人林某某换取钱财,林某某明知抵押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
1.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机械师F117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058元。
2.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金色苹果牌ipad air3 平板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 被盗电脑价值3223元。
3.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黑耀金色机械革命X6Tl-S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11元。
4.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赖某某的华硕K550V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黑色小米6手机一部,后陈某某将笔记本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55元,手机价值720元。
5.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白色AOC曲屏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光威硬盘)一台、达尔优鼠标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3733 元。
6.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苹果牌ipad mini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77元。
7.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葛某某的银灰色联想拯救者Y7000P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432元。
8.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的黑色联想牌拯救者Y700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286元。
9.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其中包括松人R240A电脑显示器一台、“IPASON”字样组装主机一部(内有蓝宝石RX580显卡一块)、达尔优键盘一个,后陈某某将电脑主机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显示器价值212元,键盘价值94元,显卡价值593元。
10.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学生宿舍栋**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黑色华硕牌VM590Z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201元。
11.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纪某某的蓝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48 元。
12.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银色YEPO 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51元。
13.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华为P9手机一部。经鉴定, 被盗手机价值132元。
14.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荣耀5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781元。
15.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联想牌Think padE42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认价值264元。
16.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金色小米4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1043元。
17.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雷某某的戴尔牌G3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7手机一部,后陈某某将笔记本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149元。
18.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文某某的蓝色TBRIDGE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346元。
19.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蒙某某的联想牌S230U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99元。
20.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华硕牌ZX53VW630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178元。
21.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包括希捷硬盘、七彩虹GT1030显卡、威刚内存条、鑫谷光韵主机箱、AOC Q241PXQ显示器等),后陈某某将赃物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2378元。
22.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丁的小米4平板电脑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009元。
23.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包括AOC12279VW显示器、华硕主板、索泰显卡、影驰内存条、航嘉电源),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合计1606元。
24.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联想G450S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71元。
25.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黑色lg29um58电脑显示器一台。
26.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丙的黑色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
27.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戊的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包括菲利普显示器、华硕主机、西部数据硬盘)。
28.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的联想牌E431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
29.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进入**大学**栋学生宿舍**室盗窃被害人史某某的紫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陈某某将电脑拿到林某某处销赃。
2020年4月30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公寓**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从陈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手机等物品四十余件。2020年5月9日,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宿舍**房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从林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主机等物品五十余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产品购买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石某某、王某己、曾某某、叶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宋某某、纪某某、李某乙、王某戊、杨某某、王某丁、梁某某、谭某某、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某、陈某丙、王某丙、史某某、雷某某、付某某、文某某、高某某、于某某、蒙某某、刘某丙、魏某某等人的报案与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陈某某“抵押”的电脑等物品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收购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90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部分返还被害人,部分存放于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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