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郯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开往北京南站方向的车厢内,窃取被害人曹某某双肩包内的星巴克牌保温杯1个。经鉴定,被盗水杯价值人民币14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抓获。涉案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保温杯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锋

检察官助理程晓溪

2020年5月6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