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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招摇撞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组,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编造微信限额无法正常交易、购买手机缺钱等理由,骗取龚某某人民币24430元。

2、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信任,虚构打麻将、微信限制交易等理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谎称其父亲是巴州区**饭店老板,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虚构打麻将、送礼缺钱等理由,骗取陈贵强人民币9800元。

4、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谎称其父亲是巴州区**饭店老板,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虚构其微信限额无法支付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信任,虚构其银行卡系统维护无法使用的理由,骗取余某某人民币720元。

6、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谎称其父亲是巴州区**饭店老板,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虚构其父亲经营饭店需要结算菜钱的理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400元。

7、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陌陌、微信社交软件冒充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谎称其父亲是巴州区**饭店老板,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虚构其微信限额无法支付的理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龚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49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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