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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听闻其父亲陈某甲在闽侯县**镇**村与韩某丙、陈某戊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多名陌生男子冲到韩某丙位于闽侯县**镇**村**号家中,在未经韩某丙母亲韩某甲的同意下,闯入韩某丙家中,将其家中的桌子、茶具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带人冲到陈某戊位于闽侯县**镇**村**号家中,未经陈某戊母亲程某某的同意,踹门进入陈某戊家中,并将将一楼的冰箱、桌子、沙发等物品砸坏后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返回南屿镇双龙村渡口时遇见陈某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持棒球棍等器械将陈某戊打伤。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陈某戊的伤情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韩某丙经济损失1500元人民币,赔偿陈某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取得韩某丙、陈某戊谅解。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水榭芳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赖某甲、韩某乙、赖某乙、赖某丙、程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韩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丙、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6.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该案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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