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夫妇办理渔船捕捞证为由,先后诈骗高某某、孟某某夫妇3次,共骗得人民币合计49.4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夫妇办理渔船捕捞证,需要通过茆某某找关系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夫妇人民币100000元。
2.2019年9月18日左右,被告人陈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夫妇办理渔船捕捞证,需要交渔船柴油补贴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夫妇人民币3140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夫妇办理渔船捕捞证,需要找关系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夫妇人民币80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林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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