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村**巷**号,现住深圳市**区**路**海湾**栋**房。2019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台山市川岛镇下川人冯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提出要购买蟒蛇。冯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将蟒蛇杀死并包装后连同其他食材分别于2019年3月3日、4月8日拿到川岛镇山咀码头处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后支付交易款项给冯某某。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又通过微信与冯某某联系提出要购买蟒蛇,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给冯某某,冯某某遂在台山市川岛镇下川水平下步村先后向刘某某、黎某某、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蟒蛇4条。被告人陈某某确认购买该4条蟒蛇后,要求冯某某将该4条蟒蛇杀害、分解斩件,并要求冯某某将分解后的蟒蛇皮、蟒蛇肉、蟒蛇蛋存放在住家的冰箱里。
2019年5月19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冯某某的住家进行搜查,当场缴获涉案蟒蛇皮5张、蟒蛇肉22块、蟒蛇蛋22枚。
经鉴定,上述蟒蛇皮5张均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缅甸蟒的皮张,蟒蛇肉22块均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缅甸蟒的肉段,蟒蛇蛋22枚均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缅甸蟒的卵;缅甸蟒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缴获的动物制品总价值为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冯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相关书证。
9、电子数据。
10、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U盘一个。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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