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福清市**街道**经营华根菲尔牌卫浴用品的被害人黄某某安排店内员工,将位于福清市**街道**村旧仓库内的卫浴用品搬运到**街道**大道新仓库内。被害人黄某某负责现场指挥管理,两名导购负责在新旧仓库登记清点,安装工人即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临时雇佣的工人分别驾驶货车、三轮车负责搬运。往返新旧仓库搬运货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其他人员不备之机,从旧仓库搬运了两车卫浴用品,运送到自己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家中存放。
2.2018年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上述新仓库取货时,趁同行员工不熟悉货物之机,多取了部分卫浴用品放到货车上,一起运送到客户家中。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同行员工先行安装之机,自己驾驶货车将多取的卫浴用品运送到阳下街道家中存放。
3.2019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城**楼**室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测量卫浴尺寸时,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过道的一辆没有上锁的凤凰牌折叠自行车盗走,藏匿于**街道家中。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卫浴用品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院子内查扣到上述自行车一部(无法鉴定),在其家中三楼查扣到大量华根菲尔牌卫浴用品,在其家中厨房、卫生间以及其弟弟陈某某家中卫生间发现已经安装使用的华根菲尔牌卫浴用品,包括淋浴房、浴室柜、小便池、龙头、五金挂件等共计1828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卫浴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8625元。上述查扣的自行车及未安装的卫浴用品现均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储藏、安装卫浴用品清单、进货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的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华根菲尔牌花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3386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雯
代理检察员:王伟洁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170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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