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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附**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3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院**号的家中,容留金某某吸毒。且其在6月份、7月份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点二次容留金某某吸毒。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院**号的家中,二次容留余某某吸毒。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院**号的家中,容留孙某某、王某某吸毒。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检举、揭发了丁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六次提供场所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和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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