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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居居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明阳大酒店门前电动车停放处,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车钥匙还插在车头上,陈某就上前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陈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到海口市龙华区长提路424医院侧门一空房子处停放。当日16时许,陈某准备骑车出去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处缴获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6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经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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