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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修理水电,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幢**号(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1年11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8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害人陆某某家中,在二楼东面房间内的裤子后口袋里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村**冲**号被害人江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幢**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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