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甄某甲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4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恩平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和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以需要资金做银行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待钱款到账后马上将钱款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的方式实施诈骗。次日,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和梁某某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张某某提供收款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8375********),钱款到账后,由张某某到银行提取现金并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甄某甲。

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甄某甲联系到借款人后,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到江门市蓬江区**路**商场旁的**银行,后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12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天且收款银行卡不能出现扣款等情况。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400元手续费给黄某某后,黄某某通过其妻子谭某某的手机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到被告人陈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375********)。上述钱款中的5万元到账后,梁某某等人马上利用网银将钱款转到张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内,黄某某随即发现,遂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到银行柜台人工止付剩余的7万元。张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卡内的5万元转到其**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61********)内,后通过ATM机取出现金人民币38000元及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0元给被告人甄某甲,剩余人民币3000元提现至其本人微信里。当天20时许,张某某接听被告人甄某甲的电话后,到江门市蓬江区**路**旁的**马路边将上述提现的38000元交给被告人甄某甲、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路面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数额人民币47600元,未遂数额人民币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洁媚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甄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四册、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3、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批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