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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胜喜,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于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l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村** 号**室,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半壶花生油、一壶色拉油、八包硬珍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360 元)、两瓶黑苦荞酒(价值人民币236 元)、两包茶叶和一卷铜丝。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交出其未使用完的赃物一桶食用油、一袋茶叶、一个茶叶包装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指认查获赃物的照片、指认现场及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指认作案使用的电瓶车照片、盗窃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小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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