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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礼、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国礼,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鼎市**街道**路**号**栋**梯**。被告人陈国礼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2016年6月7日因赌博、信用卡诈骗被福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500元、1500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宁德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大副,户籍在福鼎市**镇**村**路**号,住福鼎市桐城**巷**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德市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宁德海警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宁德海警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经“老周”(身份不明)介绍认识,二人共谋从事走私柴油犯罪,经商定股份按3股进行分配,陈国礼占2股,邱某某占1股。具体分工为:被告人陈国礼负责出资、提供走私柴油所用的“福宁油**”油船、联系上线走私柴油卖家以及下线渔船、砂船买家。被告人邱某某负责雇佣船员、驾驶船只及日常管理等事务。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被告人陈国礼安排下,雇佣陈某甲、陈某乙驾驶“福宁油**”油船前往东经121度50分,北纬26度55分海域,使用事先约定的暗号与一艘外籍油轮接头并过驳柴油291.85吨。后“福宁油**”油船返回福鼎冬瓜屿附近海域时被宁德海警局舰艇当场抓获,同时查扣船上涉案柴油。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鉴定,该次查扣成品油除馏程和硫含量外,其余项目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表3车用柴油(VI)“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重量291.85吨。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人民币2044409.00元。经宁德海关计核,偷逃税款631741.91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福宁油**”油船在福鼎冬瓜屿附近海域被宁德海警局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国礼到宁德海警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的船号为“福宁油**”油船一艘。

2、宁德海警局的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侦破报告、办案说明、电话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陈某甲、林某甲、江某甲等人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明细账、陈国礼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毛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海警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专家鉴定意见书。

7、宁德海警局的检查笔录、过驳地点示意图、查获地点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礼、邱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631741.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 明

代理检察员:陈道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国礼被宁德海警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7479****;被告人邱某某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七册、证据散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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