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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民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国民,曾用名陈永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镇**村**社**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大酒店停车场平房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银川市看守所暂缓收押,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国民在银川市兴庆区杨某某粮油蔬菜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三轮电动车安装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后在回家途中被马某某等人执勤时发现并报警抓获。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国民在银川市金某某艾依明珠南楼内二楼被害人韩某某未上锁的办公室内,将被害人韩某某一台银色联想牌THINKPADE490笔记本电脑盗走,先后藏匿于其住处及其朋友杜某某住处。经银川市金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4416元。

另查明,被盗电瓶与电脑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天能牌电瓶四块、银色联想牌THINKPADE490笔记本电脑一台;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国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国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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