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号。1979年4月因流氓打架被行政拘留1次;1980年因盗窃、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7年11月被强制戒毒1次;1998年10月被强制戒毒1次;200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5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东城区**街**号东侧自建房,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约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在网上通过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获得返水30382.63元。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资;2.书证: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〇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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