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溧阳市**镇**桥边翻水场小房子(户籍地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3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甲”虚构是做工程的老板,以做工程发放工资需要资金、给女儿看病需要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10.1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工地上工人受伤住院骗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女儿看病需要用钱骗得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领取三百万工程款需要交税,领到工程款马上归还所有欠款骗得为由,向被害人席某某借款60000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言陈某乙、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勘验、监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