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电白县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务农,住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福建省云霄县人,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南丰县人,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5月1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曾某甲、肖某某、陈某甲、邓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曾某丙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本院对曾某乙开设赌场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将两案并案处理,之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左右至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以南丰县**镇**堡**栋**室、南丰县**小区、越南老街一旅社、越南岘港一公寓作为“好**”网络赌场后台,组建“好**”微信(潮信)赌博群并搭建在“天**”、“保**”赌博群或直接连接“卡**”赌博平台,组织参赌人员在“好**”赌博群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将参赌资金转账至该赌场指定的曾某丁、徐某某、邓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上,赌场工作人员按参赌人员转账金额上分,人民币1元等于1分,之后参赌人员在该群中押注,赌场再根据参赌人员的押注结果与其结算。
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曾某甲、肖某某、陈某甲、曾某乙、邓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柳某某、曾某丙等人先后被陈某某雇用在该赌场工作,协助赌场经营。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工作时间12个月左右,汤某某工作时间9个月左右、胡某某工作时间8个月左右,曾某甲工作时间7个月左右,肖某某工作时间7个月左右,陈某甲工作时间4个月左右,曾某乙工作时间4个月左右,邓某某工作时间3个月左右,徐某某工作时间3个月左右,李某某工作时间2个余月,柳某某、曾某丙工作时间3天。同时,被告人邓某某、柳某某、徐某某在该赌场工作的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卡给赌场周转赌资,数额巨大。
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银行卡给赌场使用四个余月,共吸收赌资40325628元。
经鉴定:该赌场共吸收赌资24477764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归案说明、羁押证明、提取笔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2、证人曾某丁、林某某、朱某某、聂某某、祝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曾某甲、肖某某、陈某甲、曾某乙、邓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曾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曾某甲、肖某某、陈某甲、曾某乙、邓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曾某丙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陈某某等14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汤某某、胡某某、曾某甲、肖某某、陈某甲、曾某乙、邓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曾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柳某某、曾某丙在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令生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汤某某、肖某某、陈某甲、邓某某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曾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8册。
3、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柳某某、曾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柳某某、曾某丙《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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