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住贵阳市南明区**栋**房。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5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见财起意,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号**便利店,趁无人之机,通过该便利店玻璃门未关好的缝隙进入该便利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四条香烟及500元现金。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9日22时许将盗窃嫌疑人陈某某抓获,从陈某某处查获剩余的一条利群牌香烟、一条贵烟牌香烟、9包滕王阁牌香烟、8包白沙牌香烟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前科材料、香烟进货凭证、情况说明。
被害人陈述: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其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111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发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11月19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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