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回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初某日10时许,在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路**号一住宅**楼,被告人陈回发入户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一部OPPO手机及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价值均无法鉴定)。
二、2019年3月22日7时许,在三亚市**路**号出租屋,被告人陈回发入户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一部华为MATE9 PR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7元)。
三、2019年3月25日6时30分许,在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街七巷**号**房间内,被告人陈回发入户盗窃了被害人王 某某一个布质挎包(内有人民币150元及银行卡)和一部乐视牌手机(价值无法鉴定)。
四、2019年3月26日7时许,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巷**号**房间,被告人陈回发入户盗窃了被害人姜某某的黑色挎包(内有现金约人民币150元)。
五、2019年3月14日早上7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出租屋,被告人陈回发入户盗窃了被害人武某某的一个的挎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南山寺皈依证、核桃手串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回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附:
1.被告人陈回发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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