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另案处理)于2020年8月10日在“快手APP”上发布出售摩托车的信息,被害人刘某甲浏览后向陈某甲表示有购买意向并约定12日晚在惠东县白花镇交易。12日晚,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三人骑乘一辆“鬼火”摩托车从博罗出发前往白花镇。得知刘某甲出发后,陈某甲、朱某甲、陈某某、丘某某、朱某乙、钟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在白花镇上老塘村榕树头下聚集商议等摩托车出售后再抢回来,卖车的钱则由大家吃宵夜一起消费。朱某甲进行人员分工,由陈某甲、彭某某负责与刘某甲交易摩托车,剩余人员在交易附近藏匿伺机配合抢劫。刘某甲等人到白花镇上老塘与陈某甲见面后,陈某甲、彭某某以附近有交警查车为由将刘某甲、刘某乙带到上老塘鸡子岭路段试车,后陈某某以1470元将摩托车卖给刘某甲,由罗某某微信收款,交易完成后陈某甲、彭某某假借先行离开,刘某甲把车开离一两百米后被朱某甲等人拦下后围住,朱某甲手持铁制扳手,朱某乙、陈某乙、陈某某手持伸缩铁棍以暴力威胁、语言恐吓等恐吓刘某甲下车,钟某某坐上抢来的摩托车,朱某乙则帮忙从后踢着排气管往前走,后陈某乙将该抢来的摩托车接线打火后驾驶至白花**交回给陈某甲。抢车成功后,陈某某离开,卖车所得的1470元由大家一起吃宵夜消费外,余款陈某甲分得504.60元,钟某某、朱某乙各得73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2100元。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惠东白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后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与人结伙采用威胁、恐吓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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