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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宁乡市**镇**村被害人蒋某某家,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盗得一条和天下烟、四条和气生财烟、两条黄色芙蓉王烟、九个词坛和一个木制财神菩萨。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盗得的香烟价值33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鲁旺

2020年5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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