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华、陈勇),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6********,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楼**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4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期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执行刑期十五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5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来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楼,用自制的卡片撬开小区居民曾某某的**房间,盗走价值1.0469万元的钻戒、黄金项链、貔貅、银手镯等首饰,销赃得款5200元。当晚,曾某某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民警侦查后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将陈某电话通知到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家人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曾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2.户籍证明、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视频光盘;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友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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