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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小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防疫口罩资源紧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资源也没有能力提供大量货源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有大量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于2020年2月中、下旬骗取社会不特定公众钱财,涉案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现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信息,利用微信扮演不同角色、虚假发货等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楼某某12万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信息,采取虚假发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3万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21日、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信息,利用微信扮演不同角色、虚假发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584万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信息,利用微信扮演不同角色、虚假发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毕某某3.7万元人民币。后因被害人毕某某发觉被骗,称要报警,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要货款,被告人陈某某于2月21日退还1.7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退赔被害人共计1.56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楼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手机勘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利用疫情防控物资紧缺的行情多次实施诈骗,危害疫情防控工作,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红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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