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2019年6月16日至7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16日;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犯罪
2017年年初,中建路桥永杭高速公路A2标段路基一队负责人吴某甲、吴某乙决定将土方运输工程交由林某某的施工队承接,约定单价500米内每方1.7元,并安排施工地点在三、四号便道。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为强揽该土方运输工程,纠集驾驶员罗某甲、罗某乙等人驾驶后八轮货车到三、四号便道堵路,阻碍施工队施工。至2017年2月,在工程被阻碍无法正常施工,项目部又急催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吴某甲、吴某乙被迫同意将七、八号便道的土方运输工程交由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承接,并被迫同意将运输土方单价提高至每方1.8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又以运输单价过低为由再次纠集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阻碍施工,从而迫使吴某甲、吴某乙将运输土方单价提高至每方1.9元。经统计,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永杭高速公路A2标段路基一队共向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等人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14164元,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永杭工地汽车运费结算表、付款单据、上杭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土方运输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陈某丁、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犯罪
2017年1月,中建路桥永杭高速公路A2标段路基一队吴某甲、吴某乙施工队的工人叶某某在上杭县稔田镇连四村三磨石自然村施工作业时,不慎将被告人陈某某老房子的墙体损坏。后被告陈某某以其房屋被损坏需要赔偿为由,多次到施工地点阻挠施工,不让钩机作业。2017年2月18日,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吴某甲、吴某乙、叶某某被迫同意并支付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高额赔偿款85000元。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老房子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房屋赔偿协议书、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土方工程运输业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314164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41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土方工程运输业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3141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
4.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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