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阳县**宾馆电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顺溪镇****。因吸毒,于2017年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平阳县昆阳镇**宾馆电工的工作便利,在宾馆一楼消控室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工作便利,在平阳县昆阳镇**宾馆五楼一客房内容留周某某、白某某、孔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平阳县昆阳镇银河宾馆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某、白某某、孔某某、林某某、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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