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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来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安徽省霍山县**村**组。2008年9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8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1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在杭州市西湖区**镇**家具门口,以徒手拆线再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该车由被害人王某某通过GPS定位找回。

2019年6月4日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地铁口B出口,以徒手拆线再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地铁站B出口,以徒手拆线再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傅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飞时达电动车一辆。

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地铁站B出口,以徒手拆线再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爱比力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来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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