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再次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英林镇“百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车间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公司一台价值人币9667元的“银箭”牌747FS-514M2-24/LF-D6型包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星锐”牌FW-787-T型电脑缝纫机,并以人民币12000元价格将该二台机台卖给施某某。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上述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退还给施某某。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上述公司管理人员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且留在该公司,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施某某处扣押的机台二台;
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就职合作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7、鉴定意见:关于包缝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康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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