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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罪,于201431日被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8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9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和陈某乙三人在本市福田区****小吃饭店吃宵夜。期间,三人喝了一瓶白酒、三瓶啤酒,随后,陈某甲到隔壁小卖店(福田区**道“**百货”商店)买香烟,其认为小卖店老板卖假烟和服务态度不好,遂与店主纪某某、赖某某夫妇发生争执。陈某甲先是通过脚踹和拳击方式殴打被害人赖某某,纪某某为护住妻子上前与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对打,陈某某和陈某甲遂将被害人纪某某堵在隔壁金店卷帘门前殴打,其中,陈某甲采用脚踢拳击式殴打被害人纪某某,而陈某某则采用脚踢拳击和持凳击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纪某某中,赖某某上前拉架,陈某某又拳击赖某某,导致被害人赖某某头晕,嘴唇、右手掌和左手掌受伤,被害人纪某某头部、左眼、右脸、脚趾和左脚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纪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日14时许,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区**街道**路**大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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