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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宜检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禹某某2013年相识,之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陈某某与其妻子离婚后,便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租房与禹某某同居。2019年2月,陈某某与被害人禹某某因情感纠葛及琐事发生矛盾,2月25日上午,陈某某电话邀约禹某某准备交谈和好,二人在**小区**栋**单元**楼见面后,陈某某抢过禹某某手机,查看禹某某与一陌生男人的聊天记录后,便怀疑其有外遇,当即禹某某回到家中报案至派出所,后二人到临港沙坪派出所调解并离开。当日12时许,陈某某回到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租房内,认为禹某某欺骗自己感情多年,自己付出太多,便因“爱”生恨,欲报复禹某某,随即从租住屋内携带水果刀放于外套内包,并乘电梯到同栋**楼找禹某某陈某某到达**楼后,看见禹某某女儿胡某某在通道内,便询问其母亲禹某某去向,此时胡某某便将陈某某在楼道的消息通过微信告知了其母禹某某,被害人禹某某获知消息后便开门出来,陈某某禹某某出现,遂拿出水果刀向禹某某刺去,当即被胡某某挡住,胡某某背部被刺伤,陈某某随即又持刀向禹某某胸部刺去,将禹某某左胸部刺伤,后持刀逃离现场。随即受伤的胡某某将禹某某扶进家里,并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后被害人禹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禹某某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胡某某左背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欲到宜宾老天原厂外长江内自杀,被赶来的亲友及民警劝导上岸,民警趁其不备将其制服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辨认、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杰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0张、不锈钢尖刀1把、手机1部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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