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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和龙合同诈骗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和龙,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深圳市龙华**大道**公寓****室。被告人陈和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和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和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和龙,听取了被害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陈和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和龙于2017年1月22日,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合同开发软件,双方商定由周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陈和龙提供技术支持共同开发名为“Missmeek”的软件1款,并于2017年2月28日上线运行。被告人陈和龙收到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资金仅进行少许软件开发工作,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以开发软件购买多种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175456元(详见附表),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其未婚妻夏某某相关贷款及生活开支等,直至案发时未能提供软件有效运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和龙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和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和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和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和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鹏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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