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世纪金源大饭店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78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88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2曰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天来酒店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53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7克)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6曰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取了周某某6000元毒资后,准备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保利香槟花园B区大门口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9.36克)和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4.64克)贩卖给周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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