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和平(外号“和平娃”、“大耗子”),男,汉族,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小学肄业,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和平因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和平因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和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73********,小学肄业,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9时许,在武胜县赛马镇建设街3号、4号月亮坝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陈某某掩护,被告人陈和平用右手夹被害人唐某某外衣荷包里手机的方式盗走唐某某的金色苹果7型手机一部。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将扒窃的苹果手机卖给**镇**小区**街**号门市的舒某某。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的价值为人民币176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0号16时许,赛马镇派出所民警在武胜县烈面镇狮子桥村7组31号将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赃物已返还,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和平、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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