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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天柱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天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鼎市**乡**村**号,现住**镇**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天柱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驾驶的闽******号红色奥迪小车被沈某某、栾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砸坏,便与被告人周天柱、兰某某(已判决)、高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宗旭”、“拖拖”、“石头”在星火工业园区汇合。众人经商议后决定寻找沈某某等人进行报复,而后通过“石头”联系到沈某某等人,约定在桐山大桥见面谈判,并提前备好刀具。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肖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福鼎市区寻找沈某某等人下落。嗣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红色奥迪小车带头在福鼎市内寻找沈某某等人,兰某某驾驶闽******号灰色奥迪小车搭载被告人周天柱、高某某、“宗旭”跟随其后。从肖某某处得知沈某某等人在桐山大桥后,陈某某将消息告知兰某某、周天柱等人,随即与兰某某驱车至桐山大桥。在桐山大桥山前路段桥面,陈某某首先驾驶小车撞击沈某某等人所在的闽******号白色现代小车,随后陈某某、周天柱、高某某、肖某某等人下车持砍刀对白色现代小车及车内人员进行围砍,造成栾某某、杨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受伤及小车毁损。而后双方各自离开案发现场。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栾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号白色现代牌小车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36107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周天柱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周天柱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人兰某某、高某某、肖某某、沈某某、栾某某、证人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周天柱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鼎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天柱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天柱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柒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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