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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私自伪造古城**街**号的“**客栈”房屋租赁合同及客栈转让协议书,通过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客栈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客栈转让租赁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方式,骗取**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的18.6万元客栈转让款。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继续使用伪造的“**客栈”原客栈房屋租赁合同、客栈转让合同,以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客栈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客栈转让给廖某某经营的方式,骗取廖某某支付的17万元客栈转让款。陈某某之后两次返还廖某某共计1.7万元。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逃匿并失去联系。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在大理市双廊镇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伦某某、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爽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廖某某提交的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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