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和闭毓国招募闭保灿、陈静结、廖某某(已判刑)等人准备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并进行前期培训、购买资源、与诈骗平台联络等准备工作。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和闭毓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一期16栋3单元3-B室成立工作室,闭保灿、陈静结、廖某某随之转入工作室,陈某丙、陈某丁(已判决)于2019年6月1日加入工作室。被告人陈某某和闭毓国、闭保灿、陈静结、陈某丙、陈某丁组成电信诈骗集犯罪团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和闭毓国和是“老板”,闭毓国把买来的客户资源的电话号码分配给被告人闭保灿、陈静结、陈某丙、陈某丁等业务员,由业务员联系被害人,并诱导客户加入该诈骗集团成员组成的微信群。各业务员在微信群内分别扮演投资老师、学员、客户等不同角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进行投资盈利,博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客户在“恒源帝国”APP、“期货交易”等虚拟平台上充值买卖涨跌指数,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靳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4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闭毓国、闭保灿、陈静结、陈某丁、陈某丙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66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账户信息、转账记录、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靳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闭毓国、闭保灿、陈静结、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勘验工作过程及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闭毓国、闭保灿、陈静结、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存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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