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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欧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小名“小幺磊”,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组。曾因故意殴打他人,于2015年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6年9月2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大方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大方县城**廉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因杨某甲(另案处理)和谌某某(另案处理)开快手直播时发生纠纷,双方对骂,后相约在大方县新车管所处斗殴。2018年11月14日晚,谌某某一方邀约宋某某(另案处理)等几十人,杨某甲一方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及雷某某(另案处理)、章某甲(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章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欧某某及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后杨某甲和章某甲又喊被告人陈某、杨某某及杨某乙(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与谌某某一方开战。杨某甲一方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一辆五菱面包车及一辆比亚迪FO轿车去陈某住处拿打架使用的砍刀和钢管后,到大方车管所,因担心谌某某一方人多打不过,遂躲在车管所旁新修的一居民楼里观察情况,留欧某某在其所驾驶的面包车内,便于打架之后载人逃跑。谌某某一方赶到大方车管所时,欧某某不小心踩亮刹车灯,谌某某一方人员发现后,遂用刀、钢管对该面包车进行打砸,欧某某见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杨某甲一方见对方人多没有下楼,待谌某某一方离开后才下楼离开现场。

二、2018年10月30日晚,因杨某甲与宋某某在快手上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毕节开战。杨某甲邀约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及章某甲、雷某某、章某乙、杨某乙、余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准备与宋某某等人打架,因不熟悉道路,未找到宋某某等人而未打成,后杨某甲、章某甲、雷某某喊到场参与打架的人携带砍刀、钢管拍视频发快手示威。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19日主动到其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雷某某、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他人的邀约下,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从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兴

年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欧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已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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