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栋**室。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2月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鲤城区九一路麦都面包店,采用推门入内等手段,窃走被害人吴某甲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80元和一部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鲤城区涂门街德庄火锅店,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窃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3200元和8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20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鲤城区温陵北路157-8号同记粥铺,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窃走被害人吴某乙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甲、郑某某、吴某乙陈述、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